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8-03-22  点击:  属于:政策法规

发改运行[2012]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冶金、化肥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产运需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精神,深入推进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提高供应保障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我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     (二)凡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电力企业,均可公平自主参与衔接。严禁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的煤矿和电厂,以及非法违规的经营企业参加衔接。     (三)煤炭企业依据生产许可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电力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协商定价,签订内容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煤电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在矿点、电厂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鼓励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     (四)供需双方签订的年度、中长期煤炭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中煤炭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录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     (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组织好运力衔接,加强对有关铁路局、港航企业的指导,依据汇总的电煤合同和运输能力,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应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六)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一)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年度、中长期电煤合同由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备案,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     (二)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三)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快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煤炭工业协会在我委指导下做好衔接协调,研究制定交易规则,培育和发展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一)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改革和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预企业签订合同,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顺利完成改革和衔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煤炭产运需企业和有关协会等单位要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电煤产运需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的平稳进行。衔接期间必须保证取暖供热企业的煤炭供应和正常生产。     (四)煤电企业要抓紧开展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力争在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电煤合同的签订。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要尽快完成运力衔接工作,以保障电煤运行有序、稳定供应。化肥、居民生活用煤衔接可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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