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文件
鲁价费发【1999】367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委托人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咨询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及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由咨询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四、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人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五、工程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串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附件二: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额
咨询项目 |
1000万元以下 |
1000-3000万元 |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
2-4 |
4-6 |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3-8 |
8-12 |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
1.5-3 |
3-4 |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
2-4 |
4-5 |